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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害虫的行政防治

所属分类:科研论文    发布时间: 2021-08-09    作者:李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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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生物的法规防治,又称法规管理。主 要是运用法律手段,阻止有害生物(包括害 虫、鼠类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和为 害,保证城市建设、商品生产、物质流通等安 全和人类身体健康(蒋书楠)。

有害生物的行政防治.是笔者相对于法 规防治提岀的一个新概念。主要是指行政机 关依法运用行政权,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干预 来管理有害生物。它是法规防治的补充,是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的一种特有的防治手 段。

城市害虫治理方法的共同基础应当建立 在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基础上。由于城市 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城市害虫的法规防治已 经提到相当重要的位置,这个观点已为大多 数昆虫学专家接受并实践。但我国目前仍处 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制还处于 完善和发展过程中。我国目前仅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国务 院《植物检疫条例M1983)三个法规性文件。 上述法规,仅仅是刚刚起步,本身有许多不完 善之处,就更不能适应城市昆虫管理的需要。 然而,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建i殳的增 加、城市人口的增多,城市害虫也日趋严重。 在不能坐等城市昆应法规体系建立之后进行 法规防治的情况下.行政防治发挥了重要作 用。

一、城市害虫的行政防治部 门

城市昆虫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我 国目前尚无城市昆虫的统一规划管理部门,一 般根据城市害虫危害对象的主管部门将几种 主要城市害虫划分了行政防治部门。这种划分 虽然切断了各种城市害虫之间的联系,不是把 城市作为一个生态系统来看待,造成了城市昆 虫统一规划管理的困难。但由于这种划分明确 了各部门的职责,是城市害虫行政防治的基 础,对每一类城市害虫的防治还是起到了很大 作用。

二、我国城市害虫的行政防 治概况

城市害虫的行政防治,在新中国成立之初 就已经开始。当时的中国,没有一部城市昆虫 的法规,城市害虫的防治很大程度依赖于行政 防治,如采用群众运动来消灭害虫。目前,行政 防治已涉及到卫生害虫、白蚁、档案文物害虫、 粮食害虫等多方面,它比法规防治的面积更为 广泛。

植物检疫在没有形成法规之前,也由行政 防治来替代。中央贸易部于1951年8月23日 公布了《输出入植物病虫害检疫暂行标准》;同 年12月29日,以制定公布了《输出入植物病虫 害检验暂行办法》。1954年2月22日对外贸易 部制订公布了《输出输入植物检疫暂行办法》 和《输出输入植物应施检疫种类与检疫对象名 单》。对外贸易部于1956年1月17日发布了 《试办旅客携带输入植物检疫问题的通知》, 1957年5月17日商检总局颁发了《关于旅客 携带输入植物检疫问题的通知L 196-6年9月 16日,农业部会同外贸部公布了《农业部关于执 行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和 《进出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草案)》,这个文 件一直执行到70年代末。80年代后,关于检 疫的法规颁布之后,植物检疫才由行政防治 上升到法规防治。

从1952年开始,毛主席就倡导了爱国卫 生运动。1960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在《中 央关于卫生工作的指示》中,发出“要除掉老 鼠、臭虫、苍蝇、蚊子”的号召以来,各地坚持 了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城市 “四害”密度大幅度下降.八十年代后,爱国卫 生运动更是得到了加强。1988年10月16 日,中央爱卫办以177号文制定了《灭蚊、蝇、 臭虫、蝉螂考核鉴定标准及办法》,使除“四 害”有标准而依。全国爱卫办[91]55号文《关 于开展城市普查灭臭虫工作的通知》规定“普 查普灭臭虫是为人民办好劭、办实事,也是全 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 内容之一。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要结合当地情 况,把普查普灭臭虫,消除臭应危害.报请市 政府列入创建计划,取得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部署、宣传和组织 协调,开腱好普查普灭臭虫工作。”许多城市 已由政府把除“四害”作为创建各级卫生城市 的重要内容.1990年8月成都市政府在创建 “国家卫生城市”目标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厕 卫生无蝇蛆;城市鼠密度控制在1%以下。

白蚁防治,在城建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取 得了很大的成绩。1958年.毛主席指示:“长 江以南的白蚁也要发动甘众消灭”之后,杭 州、南京、广州、武汉等城ill都成立了灭蚁办 公室,开展了并众性的灭蚁运动,各地相继培 训了一些人员,许多城市成立了专业机构,对 控制蚁患起了很大作用。八十年代,通过行政 手段,贯彻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白蚁防 治方针。1986年6月10日浙江省逮设厅、建 行以浙建房(1986)195、浙建经(1986)210号 文发岀了《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 工作的通知》,建设部1987年7月10日以 (87)城房综字28号文转发之后,新建预防在 全国许多城市展开,在这些开展了白蚁预防 的城市蚁害大幅度下降。1993年3月10日, 建设部又以建房口993]166号文《关于认真 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规定“各 地在蚁害地区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房屋,都 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各地建设、规划及有关 部门应严格把关,采取相应措施,在发放建筑 施工许可证时,要审查项目是否已包括白蚁 预防处理。”各地相应地制定了一些行政性文 件,大连市人民政府还印发了《大连市白蚁防 治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 已由一般行政性文件上升为行政规章。

国家档案局在《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 规定》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定期的虫霉检査制 度,发现虫霉及时处理。国家档案局要求在档 案馆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中把虫害作为建 筑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1978年国家文物事 业管理局和1982年文化部两次发布的《各 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条例》中,都把防虫 作为图书防护的重要内容。

粮食部门也提岀了四无(害虫)防治的要 求。

还有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有的法规 和当地城市害虫的危害现状,制定了 一些行 政文件。宜昌市卫生防疫站于1993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 办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食品卫生 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消毒杀 虫管理的通知》的文件。

三、城市害虫行政防治的必 要性O

行政防治的必要性是由我国的国情及城 市害虫的危害现状决定的。

迄今,我国城市害虫尚无专门法规。这与 我国经济基础的要求、城市化的发展,以及城 市社会生态环境涉及的生态位、生活位、环境 位的综合治理极不适应。目前,仅在有关检疫 法规中对极少数检疫性害虫的管理作了有限 的规定,而对卫生、城建、仓贮、运销、馆藏、商 贸部门、饮食、服务行业、生产企业,乃至家庭 住户等大量的多种害虫的管理尚无法规性文 件的专门规定。这类城市害虫带来的日趋严 重的危害和威胁,如不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 有关部门的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 施,将对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障 碍作用。

美国制定的白蚁法规中规定银行对住户 订立抵押贷款时,须有白蚁防治达标的认可 书,房屋结构必须有水泥的墙脚,木结构部分 不能与地面直接接触,凡无水泥墙'脚的旧房, 必须经常监测是否有白蚁发生。对居家害虫 也有规定,凡租赁房屋者,发现有害虫为害或 侵扰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取消租赁合同,或 处以罚款。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规定的卫生指 标,凡饭店餐厅必须经常接受监测,如有蜚蠅 等害虫,即不达卫生指标,如不加消灭干净. 可以命令其停业或取消营业执照。英国、澳大 利亚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没有关于白蚁的 法规,但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性文件却 起到了类似白蚁法规的效果;我国没有卫生 害虫的法规,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办 法却起到了类似的作用。

法规的制定,涉及到很多部门,需要一个 漫长的过程。解放以来的四十多年里,关于害 虫的法规也仅仅只有三部,而且主要是针对 农业上的检疫害虫。在城市昆虫法规体系建 立以前的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由行政防治 填补了这个空白。

四、行政防治的局限性

行政防治目前作为法规防治的补充,对我 国城市害虫的防治,城市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 作用。但行政防治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 现在:

1、 城市主要害虫由各部门分管后,造成了 条块分割,城市害虫的整体规划管理很难协 调,很难用系统的理论来治理城市害虫。

2、 有些行政机构设置重叠,分管同一城市 害虫的几个行政部门各自为政,为了自己的经 济效益,就要采取各自的行政手段,争抢业务, 导致短期经济行为。

3、 行政文件的制定没有法规的制定来得 严密,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有些行政文件违背 科学规律,片面强调领导意志的行为。

4、 行政防治难度大,其效力不如法规防 治。城市害虫涉及的部门是多方面的,由单一 的行政部门进行一种害虫的治理极为困难,很 多行政措施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执行不下 去。如白蚁预防的行政措施在某些蚁患严重的 城市迟迟得不到贯彻。

5、 行政防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很难得到 保证。

随着高度民主、法制完备的社会主义现代 化国家的建立,行政防治将上升为法规防治。 我国发展到今天的检疫法规,也起源于过去的 行政性文件。武汉市在《房产管理条例》中就规 定“房屋修缮应当符合白蚁防治的要求。”这些 都是行政防治向法规防治发展的佐证。

各个城市昆虫、城市法律、城市规划工作 者、城市管理部门,都应加强合作,共同完成制 定城市昆虫法规体系的重任。